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0年6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2年7月1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ず透纳苹肪�,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单元施治、公众加入、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事情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事情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当凭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事情部署,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事情。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规则,积极加入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ぶ鞴懿棵哦员拘姓蚰诘拇笃廴痉乐问凳┩骋患喽焦芾�。
生长和革新、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管、都市管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事情。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结果应用,勉励单元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耗中的比重。
勉励、支持第三方以市场化方式加入大气污染防治。
第七条 任何单元和个人都有�;ご笃肪车囊逦�,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元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事情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规则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体例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接纳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到达大气环境质量尺度。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凭据省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剖析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排污单元,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对凌驾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环境�;ぶ鞴懿棵庞Φ被嵬屑嗖觳棵旁继傅钡厝嗣裾饕袅θ�,并暂停审批该地域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果然。
第十二条 环境�;ぶ鞴懿棵旁谏笈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或者因检修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五个事情日报环境�;ぶ鞴懿棵排�;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接纳措施确保排放达标,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环境�;ぶ鞴懿棵攀槊娉滤�。书面陈诉应当说明故障原因、接纳措施等事项。
第十四条 环境�;ぶ鞴懿棵庞Φ奔忧看笃肪持柿亢痛笃廴驹醇嗖馔绲慕ㄉ韬凸芾�,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实行监测。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元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ぶ鞴懿棵偶嗫厣璞噶�,并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可以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果然招标、购置服务方式统一委托运营。
第十七条 市环境�;ぶ鞴懿棵庞Φ鄙逃泄夭棵乓婪ㄈ范ㄈ兄氐闩盼鄣ピ�,每年向社会宣布。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工具、管理尺度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品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凭据应急需要可以接纳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限制部门机动车辆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作业、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生长和革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尺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勉励和推广清洁能源应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物及期限的规定,并加强对能源节约、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规划建设生态绿色走廊、都市通风廊道,增加都市的空气流动性,缓解都市雾霾和热岛效应。
林业、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绿化事情,提高森林笼罩率、城乡绿化笼罩率,接纳措施做好防尘防沙事情。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破损山体治理等事情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都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门路保洁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房管、市政公用、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衡宇拆除、市政工程、公路建设等活动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环境�;ぶ鞴懿棵藕推渌河写笃肪潮;ぜ喽焦芾碇霸鸬牟棵庞Φ奔忧渴虑樾�,建立事情联动机制,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环境�;ぶ鞴懿棵藕推渌河写笃肪潮;ぜ喽焦芾碇霸鸬牟棵庞Φ毙季俦ㄍ端叩缁暗�,方便公众举报、投诉。
环境�;ぶ鞴懿棵呕蛘咂渌哂写笃肪潮;ぜ喽焦芾碇霸鸬牟棵沤拥骄俦ā⑼端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置,并将结果见告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置的部门,有权处置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并将结果见告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环境�;ぶ鞴懿棵藕推渌河写笃肪潮;ぜ喽焦芾碇霸鸬牟棵庞Φ苯笠凳乱档ピ推渌叩拇笃肪澄シㄐ畔⒛扇肷缁岢闲诺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建设、都市管理、城管执法、环境�;ぁ⒐磷试础⒐病⒔煌ㄔ耸洹⑺⒘忠怠⒎抗堋⒃傲致袒⑹姓玫炔棵偶尤氲难锍疚廴痉乐瘟嵋橹贫�,定期协调整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五条 都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工地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等易发生扬尘区域的都市门路保洁管理,增加机械化清扫和高压清洗频次,减少门路扬尘。
第二十六条 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门路养护管理,制定门路施工计划,减少门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雨污井清疏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在市政门路上聚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国道、省道养护管理,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减少扬尘。
第二十八条 林业、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实施荒山造林、退耕还林、山体绿化、城区绿色通道建设、水系生态绿化、破损山体修复等生态防尘工程,提高都市扬尘防治能力。
第二十九条 环境�;ぁ⒊窍缃ㄉ琛⒍际泄芾淼炔棵旁诠芾斫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邸⑹┕ば砜伞⑹┕ず贤姘浮⒔ㄖχ玫壬笈中�,对不切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执法规则要求的,不予管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单元在提交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提交的,环境�;ぶ鞴懿棵挪挥枧冀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元应当在与施工单元、监理单元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用度列入工程预算。
施工单元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予以落实。
监理单元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元立即纠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元在申请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时,都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部门核查施工现场,审查土石方开挖防尘降尘方案,查验防尘降尘措施;经核查合格后,方可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土石方开挖防尘降尘方案应当包罗:土石方是否回填、土石方临时存放所在和时间、防尘降尘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纳密闭措施,并凭据都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路线、时间、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经建设单元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双向签单确认后,方可领取运输用度。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乱倒、不凭据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都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向社会宣布。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在收支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园地,配备车辆清洗保洁设施,接纳围挡、笼罩、喷淋、门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尘降尘措施,并实施分区作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厂、粉(站和混凝土搅拌站。已建成但不切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环境�;ぶ鞴懿棵旁鹆钕奁谥卫�;逾期未完成治理或者不能完成治理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者拆除。
本市中心城区内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环境�;げ棵沤⒃谟没祷繁6ㄆ诩煅橛胛ぶ贫�,建立交通运输部门、环境�;げ棵庞牖滴蘧吡幕蹬牌廴炯煅橛胛奘菪畔⒐芾硐低�,对超标排气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和强制维修。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逐步对公交车、出租车以及其他从事客运、货运的车辆进行技术升级,推行使用新能源。
生长和革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使用配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审批。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控制燃煤总量和清洁能源革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经营、使用的煤炭以及煤制品应当切合我市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煤炭以及煤制品的质量指标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环境�;さ炔棵�,凭据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或者补助政策,推广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炉灶的供应和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民用散煤的销售管理,推进统一规范的民用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建设,实现洁净型煤配送到户。
第四十二条 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革新、替代或者淘汰。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石化等高污染项目。
列入国家工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钢铁、炼油、制革、染料、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防水卷材、塑料加工等生产企业或者相关设备,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逐步淘汰;对限制类项目的新建、扩建不再予以审批。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执法、规则已规定执法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接纳防尘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纠正之日的越日起,凭据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纠正之日的越日起,凭据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用度由违法责任人负担。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ぶ鞴懿棵藕统枪苤捶ú棵�,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接纳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济南高新技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凭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范围,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本市中心城区是指,东至东巨野河,西至南大沙河以东(归德镇界),南至南部双尖山、兴隆山一带山体及济莱高速公路,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的区域。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