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国家尺度委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尺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质检总局 国家尺度委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尺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宣布人]:博天堂918品保 [宣布日期]:2017-12-29 10:45:00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尺度化事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尺度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体尺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团体尺度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配合制定的尺度。
第四条 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尺度化事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尺度化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尺度化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尺度化事情。
第五条 国家实行团体尺度自我声明果然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 勉励社会团体加入国际尺度化活动,推进团体尺度国际化。
第二章 团体尺度的制定
第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尺度化事情,应当配备熟悉尺度化相关执法规则、政策和专业知识的事情人员,建立具有尺度化管理协调和尺度研制等功效的内部事情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尺度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尺度制定、实施的法式和要求。
第八条 制定团体尺度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结果,增强产物的宁静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尺度实施故障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团体尺度应当切合相关执法规则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工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 团体尺度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尺度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鼓舞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尺度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尺度;勉励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尺度。
第十二条 制定团体尺度的一般法式包罗: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宣布、复审。
第十三条 团体尺度的编写参照GB/T 1.1《尺度化事情导则第1部门:尺度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团体尺度的封面格式应当切合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尺度中涉及的须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十五条 团体尺度编号依次由团体尺度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尺度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尺度编号要领如下:
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尺度代号重复。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果然其团体尺度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尺度涉及专利的,还应当果然尺度涉及专利的信。勉励社会团体果然其团体尺度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果然的团体尺度切合执法规则和强制性尺度的要求,切合国家有关工业政策,并对果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卖力。
第十八条 国家勉励社会团体通过尺度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果然其团体尺度信息。
社会团体到尺度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果然信息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开展团体尺度化事情的内部事情部门及事情人员信息、团体尺度制修订法式等相关文件,并自我允许对以上质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卖力。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尺度涉及的版权问题,及时处置团体尺度的版权归属,明确相关版权的处置规则、法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勉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尺度一化合作,配合研制或宣布尺度。
第二十一条 勉励尺度化研究机构和专业尺度化技术委员会充实发挥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团体开展尺度研制、尺度化人员培训、尺度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团体尺度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团体尺度由本团体成员约定接纳或者凭据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接纳。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自行卖力其团体尺度的推广与应用。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条约的方式推动团体尺度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尺度化民好行为评价。
团体尺度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凭据团体尺度化系列国家尺度(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果然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团体尺度实施效果良好,且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或地方尺度制定要求的,团体尺度宣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或地方尺度。
第二十六条 勉励各部门、各地方在工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事情中应用团体尺度。
第二十七条 勉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尺度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第四章 团体尺度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挂号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在停止活动期间不得开展团体尺度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尺度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尺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元或者个人有权对不切合执法规则、强制性尺度、国家有关工业政策要求的团体尺度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果然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部署人员受理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尺度不切合执法规则、强制性尺度、国家有关工业政策规定的,由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尺度化行政主管邵门废止相关团体尺度,并在尺度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挂号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挂号管理机关将其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尺度不切合“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结果,增强产物的宁静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由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尺度,并在尺度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未依照本规定对团体尺度进行编号的,由尺度化行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一省级以_L人民政府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尺度编号,并在尺度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五条 利用团体尺度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执法、行政规则的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关于培育和生长团体尺度的指导意见》自本规定宣布之日起废止。